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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3日 星期六

日本時代的公醫

黃瑤琨是大稻埕名漢醫黃玉階之弟,1902年,以第一名畢業於總督府醫學校第一屆,在台北醫院任職三年後,於大稻埕開設「日新醫館」,1906年至員林擔任公醫,是第一位擔任公醫的台灣人,1914年回大稻埕開業,圖為開業廣告。
1896年今日(6月3日),總督府頒布「台灣公醫規則」,同月15日施行,由台灣總督桂太郎任命公醫數人,到當月月底,共計配置93名公醫,這是日本時代台灣實施公醫制度的濫觴。

公醫制度是推行鴉片政策所產生的,日本內務省衛生局長兼台灣衛生顧問後藤新平所研議的鴉片制度第二案,即提出在台灣各地區派出醫師的方法:「欲實行斯案時,須於各地方配置醫師三百人;而對於急要地方須先配置半數一百五十人。」台灣總督府即根據此編列預算,經日本帝國議會備案後執行。

由總督任命的公醫,並非一種官職,而是做為衛生行政補助機關的醫務人員,在各地執行公共衛生、傳染病防治等醫療工作,並兼辦法院及官廳的法醫事務。

由於政策執行倉促,未能徹底貫徹公醫的任務,1896年底召開地方官會議時,方才制定「公醫監督規程標準」。1897年7月,公布「台灣公醫候補生規則」,規定凡是公醫,須先取得候補生資格,再行分發。同年11月,訂定公醫候補生研習課目及授課方法,規定公醫候補生需學習以下五種課目:台灣地方病論;台灣衛生制度論;內外科、婦人科、產科、小兒科、法醫學、顯微鏡實習;熱帶地方衛生學;台灣土語(台灣話)。



1907年,台灣總督府醫學校(今台大醫學院前身)官制改正,將原附屬在台北醫院(今台大醫院前身)的公醫候補生,移轉至醫學校訓練。不久,又放寬公醫任用資格,不必全部經由公醫候補生補位,凡醫師在醫院執業一年,認定有公醫同等技術者,就可錄用為公醫。

公醫的分發,早期因為醫事人員不足,受命人員經常短缺,難符編制所需,後來由於醫學校畢業生一年比一年多起來,開業醫師增加,公醫便不再有補充上的問題了。醫學校畢業生擔任公醫者,第一屆第一名畢業的黃瑤琨,是首位被任命為公醫的台灣人醫師,他在員林擔任公醫期間,「術精價廉,且利人方便,不較厚薄。」被稱為「良醫救世」,很受地方人士器重。另外,第四屆畢業生黃登雲是最早投入婦產科的醫師,後來回屏東萬丹當公醫。

日治初期,台灣「醫療網」尚未建立之時,公醫在地方上從事醫療工作,無異於是公共衛生的尖兵,他們的工作,雖有其時代性的任務,但卻堪稱之為推展醫療制度的開拓人員。

1920年,地方官制改革,公醫的任免、配置等權,改歸州署,並受地方郡守及警察分署長指揮。

◎本文取自《台灣醫療史》、日本時代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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