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8日 星期日

台北「港町文化講座」案

1925年1月11日的《台灣日日新報》以「不良青年」、「無賴漢」等蔑稱,報導1月8日發生在港町文化講座的「騷動」。
1925年今日(1月8日),日警在台北「港町文化講座」的夜間演講活動中,以違反治安警察法等罪名,拘捕洪朝宗、莊錫吉(莊永明父親)等五人。

此事緣於當年元月4日起連續數天,「台北青年有志」在港町文化講座舉行「陋風打破講演會」,每晚日本警察都到場臨監。第一天未見干涉,聽眾大呼過癮。5日晚間,白成枝上台,以「強盜榨取論」為題,講到一半,警方以有混淆視聽之嫌,下令解散,由於排定的節目尚有連溫卿、吳惜墨、胡柳生諸人,大家不願敗興而返,要求演講者不必理會警察無理干涉,繼續演講。

1月8日,又有七百餘人至港町文化講座聽講,洪朝宗因講詞有:「資本家最享奢華之生活,而不顧勞働者生死如何,一味凌虐勞働者,譬如總督府之房屋,如是壯觀,亦屬勞働者努力成之,現時勞働者之境遇若是,豈非由於分配之不公平乎?」臨監警察以言論過激,下令中止,並宣布解散,群眾大為不滿,不肯離去,拍手喧囂。

未幾,室內電燈突然全熄,一分鐘後再亮時,引起一場衝突,北署的大間刑事與洪朝宗互相拉扯,翁澤生近前解圍,推撞中,這位刑事以「為鄭澄河所打,更有莊錫吉等相繼喧鬧」,有「助陣」之嫌,堅持將他們繩之以「法」。檢察官以違反治安警察法、公務妨害罪,定刑如下:洪朝宗、翁澤生禁錮3個月,鄭澄河,莊錫吉禁錮2個月,江長生(江龍生)罰金20元。

彼時的1920年代,台灣民族運動正熾,非武裝抗日在「台灣文化協會」諸先覺者領導下,風起雲湧,右派、左派,雖各逞本事,卻一致對日抗爭。台灣文化協會所設的「港町文化講座」,鄰近莊錫吉家(莊永明舊家,現為市定古蹟「大稻埕千秋店屋」),他常瞞著其父去聆聽先覺者蔣渭水、蔡式穀、王敏川等人的講演;不料因此事件被捕,上了報,被定位為「無產青年」,是日本殖民政府的加罪?還是報紙記者加之的「身分」?不得而知。

莊錫吉坐牢後,莊永明的母親心急如焚,擔心獄中的丈夫會被日警拷打,乃四出奔走救人。另一方面,民眾對日本警察無理羅織,群情憤慨,各方聲援受難者,後來在太平町(今延平北路)執業的律師蔡式穀,也是台灣文化協會的幹部,挺身為此案辯護。

1月28日,舉行第一回公判,辯護律師除蔡式穀之外,還有日籍的飯島賢作。蔡式穀的辯詞如下:
本件雖屬輕罪,而於政治上實為重大(案件),不可疏忽,警官(下)命中止之事,果屬正當與否,有可議論之餘地。……憲法上有保障臣民之言論集會自由,而治安警察法非有(也沒有)限制人民自由之意,亦實保障人民集會之自由;所堪抱憾者,即警官不理解人心,對於言論集會自由有侵害也,現時台人之求智慾甚盛,開會未(沒)幾分,即令中止,因是而有喧鬧亦屬不得已,又加以電燈消(熄)滅,而有喧鬧亦屬當然,此一種群眾心理,往往有之。伊澤總督訓示中有聽無聲視於無形之言,是深欲對島民之民意尊重,然而島民非是不語,因輒被視危險思想,故不得下情上達。……

其實蔡式穀律師本身那時還因「治警事件」被宣判有罪,上訴高等法院中,雖有官司纏身,但他仍為此政治迫害事件挺身而出,為爭取言論、集會自由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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