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0年代後期的高等法院外觀,其內包括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檢察局、台北地方法院及台北地方法院檢察局等機構。 |
1934年今日(10月30日),高等法院(今司法大廈)舉行落成典禮。
1895年日本據台,為「依法行政」,於第二年(1896年)3月30日,依日本政府公布之第63號「關於應在台灣施行的法令之法律」,台灣總督被授權為集行政、立法、司法大權於一身的「土皇帝」。次日,撤廢軍政,改施民政。
依據「六三法」,台灣總督而後頒布「匪徒刑罰令」對付抗日份子、「台灣阿片令」製造鴉片專賣、「保甲條例」控管民眾⋯⋯等諸多法令,讓日本殖民政府予取予求的統治台灣。
多於牛毛的「律法」,執法的「法院」,初期不是「臨時法院」,就是「簡易法庭」;而高等、覆審等法院最初係設在大稻埕,之後才遷到城內文武街。
1929年,也就是台灣民眾黨、台灣工友總聯盟、台灣農民組合等「反對運動」高漲的這一年,高等法院於該年4月興工建造,其址原為愛國婦人會木構建築基地,其後方有覆審法院,坐落地點即台灣總督府南邊,於1934年3月竣工,10月30日舉行新廳舍落成典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