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0年代後期的高等法院外觀,其內包括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檢察局、台北地方法院及台北地方法院檢察局等機構。 |
1934年今日(10月30日),高等法院(今司法大廈)舉行落成典禮。
1895年日本據台,為「依法行政」,於第二年(1896年)3月30日,依日本政府公布之第63號「關於應在台灣施行的法令之法律」,台灣總督被授權為集行政、立法、司法大權於一身的「土皇帝」。次日,撤廢軍政,改施民政。
依據「六三法」,台灣總督而後頒布「匪徒刑罰令」對付抗日份子、「台灣阿片令」製造鴉片專賣、「保甲條例」控管民眾⋯⋯等諸多法令,讓日本殖民政府予取予求的統治台灣。
多於牛毛的「律法」,執法的「法院」,初期不是「臨時法院」,就是「簡易法庭」;而高等、覆審等法院最初係設在大稻埕,之後才遷到城內文武街。
1929年,也就是台灣民眾黨、台灣工友總聯盟、台灣農民組合等「反對運動」高漲的這一年,高等法院於該年4月興工建造,其址原為愛國婦人會木構建築基地,其後方有覆審法院,坐落地點即台灣總督府南邊,於1934年3月竣工,10月30日舉行新廳舍落成典禮。
耗資140萬元興建的高等法院大廈為近代羅馬樣式的建築,外觀雄壯威武,建坪廣達1830餘坪,中央為五層,兩側為三層,中央塔為八角尖頂,被稱為「興亞式」或「帝國冠帽式」,塔的第三、四層外牆裝飾著象徵日本國的16瓣菊花紋章,直徑達4尺。
高等法院和兩年後(1936年)落成的台北公會堂(今台北中山堂),都是總督府官房營繕課井手薰(課長)的作品,也是台灣建築已走出「紅磚建築年代」,開始有磁磚貼面建築出現;高等法院的淺綠色面磚為北投出產。
一座象徵「司法」的新款建築,啟用才不到三年,日本即發動侵華戰爭的「七七事變」, 軍部勢力高漲,以致「軍法」凌駕「司法」,所以司法權的象徵意義就式微了。
光復後,仍為高等法院等機構,後改稱司法大廈。1998年,以衙署身分明訂為國定古蹟,但其建築本體已於1977年加蓋了一層,「帝國冠帽式」的塔樓,因兩側各添高的樓層,顯然有被「擠壓」的感覺,比例頗不對稱。如此為了擴大空間,不惜破壞原設計者的「黃金比例」建築美學概念,實在不可取。
現今司法大廈有一座日據時代所留骨董級大型「子母鐘」,母鐘的時間控制所有子鐘,快慢一致;當年裝置子母鐘的意義,除了裝飾,也必有一些意涵。
◎本文取自《城內舊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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